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5288号
(2017)吉0104民初52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吉0104民初5288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名下车辆及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担保车辆车籍。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吉AU****号车车籍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吉林省欧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Q****号车车籍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