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民初127号
原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705XB。
法定代表人:何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后武,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汽车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B22J5H。
负责人:李桥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2821116Q。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7171190k。
法定代表人:刘康林。
原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焊**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猎豹荆门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猎豹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猎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焊**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成焊**公司以与猎豹荆门公司、安徽猎豹公司、湖南猎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05元,减半收取976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02.5元,由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95205元,本院退回其97602.5元。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马晶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亚芬
书记员孔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