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8826号
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T9WXQ。
法定代表人:熊兴贵,董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彦妮,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金珠,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705XB。
法定代表人:何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0.26元,减半收取835.13元,由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庹昌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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