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成焊某某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8826号
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T9WXQ。
法定代表人:熊兴贵,董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彦妮,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金珠,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705XB。
法定代表人:何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0.26元,减半收取835.13元,由原告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庹昌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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