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峰,星啸一赵?司徒?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政,星啸一赵?司徒?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乐文,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小丹,住重庆市綦江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峰,星啸一赵?司徒?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政,星啸一赵?司徒?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焊公司)因与上诉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恒公司)、被上诉人***、代乐文、欧小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焊公司与瀚恒公司、***、欧小丹、代乐文产生的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成焊公司于二审中申请就因瀚恒公司的行为造成成焊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但本案系基于二审新的事实而发回重审,故一审判决不属错误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0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86.9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32.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嘉鸿
书 记 员 黄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