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44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
被告:上海栩昙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8357室。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成焊**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栩昙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