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1717号
原告:上海普薇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丽雯,女。
被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丛惠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普薇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普薇园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普薇园艺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普薇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上海普薇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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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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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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