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

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24民初4235号
原告: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13033188U,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箕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时元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国,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灿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帝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9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度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管材,尚欠原告货款18908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管材,2019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支,证明欠原告货款18908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908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90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货款189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