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7044号
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村委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山东省莱西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萁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时元民,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帝灿护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1元,减半收取计2935.5元,保全费2044元,由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魏来
审判员***
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