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法定代表人:胡峰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需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还款事宜,暂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9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