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32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化铁路后大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4日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但账户内存款不足以偿还该案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藏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