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21民初267号
原告:金昌市岩中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桂林路街道宝林里社区天香南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昌市岩中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金昌市岩中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市岩中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市岩中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卢泰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