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321执保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能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35万元、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万元依法扣押或冻结。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45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藏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