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321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造气炉除尘器3台、辅助设备一批,经淘宝网两次拍卖后以260530元的价格流拍,2021年2月22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同意以此流拍价抵顶案件款,其余案件款266668元,同意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还款事宜,暂不要求法院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