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
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河路。
法定代表人:胡峰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瑞生,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