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321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兰州市人。
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490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0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348887.13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321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