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175号之一
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芙北路19号清政园3栋103室10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