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1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芙北路19号清政园3栋103室10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1175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因撤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