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175号
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芙北路19号清政园3栋103室100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87.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87.5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