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68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祁军辉。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反诉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本诉原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反诉原告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波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