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207号
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6461。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及**24、2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01654E。
负责人张友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914301007506094996。
法定代表人祁军辉。
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01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01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