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229号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24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1月4日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解除对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8202××××4038账户的冻结,解冻时间:2021年11月26日。
2、冻结长沙恒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账户4300××××2494应冻结:4560160元,实际冻结456016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