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588188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智程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在被上诉人江西智程建设公司的注册已注销,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也归还本人,为此,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