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旷根先、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1民初1745-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旷根先,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告: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