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11民初121号
原告:厦门三丰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39号802单元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70664U。
法定代表人:翁卫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福建省宁化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厦门市站北天和物流园内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6471533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三丰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鑫科技公司”)与被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程德邦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丰鑫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程德邦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丰鑫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程德邦物流公司偿还运费580元;2.判令全程德邦物流公司赔偿维修费用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至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3.判令全程德邦物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9日三丰鑫科技公司委托全程德邦物流公司运送货物。三丰鑫科技公司以单号为7850809634的运单通知全程德邦物流公司人员来取件,由于运输的货物2台55寸液晶拼接显示屏(型号:MGPJ5503X3)较大,三丰鑫科技公司要求保价12000元并且打木架运输。全程德邦物流公司出具了物流运输单(单号600163051)。上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屏面破损,收货人签收时注明“异常签收:异常-破损”。三丰鑫科技公司因破屛花费更换屏面费用7000元(此费用由商家维修直接收取,附件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全程德邦物流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丰鑫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照片、快递单据、聊天记录、《销售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记录、证明作为证据,全程德邦物流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三丰鑫科技公司提供证据三性予以确认。根据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三丰鑫科技公司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三丰鑫科技公司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该物流单上载明的费用支付方式为到付,但货物寄出后三丰鑫科技公司员工***以收方名义支付了运费及保价款580元。《德邦物流契约条款》约定,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三丰鑫科技公司与全程德邦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三丰鑫科技公司作为托运方,已支付了运费并办理了保价;全程德邦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完好运送至指定地点。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而全程德邦物流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货物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故三丰鑫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全程德邦物流公司返还运费并予以赔偿损失。三丰鑫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此花费了维修费7000元,由于该金额并未超过该单货物保价金额12000元,故按合同约定,全程德邦物流公司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综上,三丰鑫科技公司主张全程德邦物流公司返还其运费580元并赔偿维修费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全程德邦物流公司全程德邦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三丰鑫科技有限公司运费580元;
二、被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三丰鑫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9月26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