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232-2号

申请执行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11号五方家居广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6586077-7。

法定代表人庄宝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孟英,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净静境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工业路上油村尚游公馆313-6,组织机构代码69711595-8。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净静境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深圳市净静境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某实验室研制有限公司若干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银行深圳分行帐户某号,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

2015年1月30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某银行深圳分行上述帐户中扣划款项人民币若干元,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人民币若干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若干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其余若干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称已收到人民币若干元,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净静境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4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激

审 判 员 刘 轶

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