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埔厦路52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燕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T3楼。
法定代表人:常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
申请执行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9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少;在其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终结(2019)鲁0891执114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2020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话传唤,亦未到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891执11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