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瑾,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林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