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

上诉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2020)粤18民终265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号。
上诉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4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错误的将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等同于对本案《和解协议书》项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和解协议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金慧、周聪文等经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确认,所确定的新法律关系并无效力瑕疵,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不仅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对案外人金慧及周文聪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解协议书》项下的主体、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效果,一审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书》的法律关系作出审理和认定。而且,一审法院执行异议审查一案中,驳回上诉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和解协议书》中的法律关系未经法院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未对《和解协议书》中的法律关系作出审理和认定。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返还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多扣划款项本金608671.20元;二、***向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利息损失5673.10元(上述利息以人民币60867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三、***向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31500元;四、由***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粤1802民初143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告多收其款项而起诉请求返还,提交了《和解协议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和解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2017)粤180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判决生效执行之前达成的协议,是一个新的法律事实,且原审法院在审查上述判决执行异议一案中,对《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并未作出审理和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上诉人本次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再作出处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43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曾文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温暖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