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307民初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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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某某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偿付的居间费用人民币2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580元(上述利息以人民币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0700元(具体以当庭提交费用清单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9日9:30在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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