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4民初11643号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234省道与崔墩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关门口4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给排水公司)与被告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仕华供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华达给排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达给排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