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3544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5民初3544号
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艳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如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仕华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建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