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2482号
原告:青岛永和发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周集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5285817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正定三路24号楼3**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H06M7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68590680D。
法定代表人:田现中,职务董事。
被告:潍坊世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4060316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1754460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永和发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潍坊世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青岛永和发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相关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永和发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