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八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西过境线白庙段西(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英格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村委会南邻(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俊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永大明珠东山花园3区24号楼1102(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川区惠业水果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委东北500米(送达确认地址)。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
上诉人淄博八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英格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俊雯商贸有限公司、淄川区惠业水果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八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八达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八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