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625号
原告:济南晨立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和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晨立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和谐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晨立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济南晨立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晨立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南晨立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