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167号
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8号海天中心2座22层220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轶,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协同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深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协同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