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167号 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8号海天中心2座22层220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张轶,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城纬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协同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深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协同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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