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08-1号
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92098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大著,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大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戴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