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52号
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92098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黄大著,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2:**,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大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安徽华然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袁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