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7号3号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申振豪,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4执恢72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豫0184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19年10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信息、证券、保险、网络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二、2019年10月16向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3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在新郑市房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卡信息、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网络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七、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已对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卡账户进行了冻结;
八、截至目前,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递交或未递交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