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懂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3、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由于轮后冻结,查封金额不足以偿还执行金额;4、于2018年6月19日在限高系统内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雨生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