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善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777号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454097W。 被告:***,男,汉族,1979年06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 昊 202306327771259161060030545409719790611106612XXXXXXXXXXXXXXX20230523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