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善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777号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454097W。 被告:***,男,汉族,1979年06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 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 昊 202306327771259161060030545409719790611106612XXXXXXXXXXXXXXX20230523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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