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2民初12号
原告:黄陵县*****街村砖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上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32MA6YF0FG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小区1号楼2-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45409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延安市宝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陵县*****街村砖厂诉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陵县*****街村砖厂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陵县*****街村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陵县*****街村砖厂撤回对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黄陵县*****街村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