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802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浩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负责人:陈添,富县副书记,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4元、上诉人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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