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沧州瑞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财保157号 申请人:沧州瑞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7419985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三树街(总部经济大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6776855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瑞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沧州瑞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401.41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2410104412021300042,担保金额87401.41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瑞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达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87401.41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