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执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9042997E。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王坊社区青岛路沿街商业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941919782。
法定代表人:樊世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金纬国宾府售楼处二楼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16792217。
法定代表人:金昌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尚有承包金纬国宾府售楼处示范区景观工程的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1578.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秦 刚
审 判 员 康兴全
审 判 员 赵大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扬
书 记 员 孙凤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