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9042997E。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王坊社区青岛路沿街商业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941919782。
法定代表人:樊世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曹县金纬国宾府售楼处二楼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16792217。
法定代表人:金昌南,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本院予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凤阁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9042997E。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王坊社区青岛路沿街商业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941919782。
法定代表人:樊世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曹县金纬国宾府售楼处二楼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16792217。
法定代表人:金昌南,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本院予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兴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凤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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