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16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德学,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申请人:潘金刚,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申请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委会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9042997E。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王坊社区青岛路沿街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941919782。
法定代表人:樊世民,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曹县金纬国宾府售楼处**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716792217。
法定代表人:金昌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潘金刚、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金刚、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金刚、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江苏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县金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
案件申请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其他动产为二年内,不动产为三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新胜
审 判 员  姚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汉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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