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1176号之一
原告:张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忠,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玉龙路**。
1987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孙美宁。
1987年5月4日被告:徐光波,男,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邱某,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光波、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侯东伟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胡 煜
审判员 龚书明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