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3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美宁。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G×××××小型汽车一辆,该车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G×××××小型汽车一辆,该车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杨
提示:车辆查封到期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2021年7月24日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续封,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