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执4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忠,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美宁,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顾元方,经理。
被执行人:徐光波,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邱明,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光波、邱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徐光波、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66007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其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位于站××(××路)新建工程以合同总价款2998400.76元发包给被执行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清,该工程于2017年9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款已支付和法院保全扣划共计2122705元,剩余款项需至2019年9月12日后才具备付款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该合同剩余尾款尚未到执行期限,且到期时间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飞
书 记 员 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