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4193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F3楼3层东座。
法定代表人:孙美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顾远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创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
二、以上工程款的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克俭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鑫